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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速讯丨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价款调整:解读常见争议与法律解决方案

2023-06-25 15:48:50来源:黄乙森律师


(资料图)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也被称为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价款一经约定后,除非发生业主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否则不会进行调整。总价指的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金额。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包括所有变更签证的价格和合同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应按照约定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可以单独结算工程量增减部分,参考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无法按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包括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和数量等。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对工程价款造成影响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结算: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建材价格变动风险的负担,原则上应根据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以在超出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考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进行确定;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应由过错方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时的结算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第二种方式是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第二种方式更符合合同当事人以固定价为结算方式的真实意思,也更公平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各种价格和管理费用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无法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各地法院的指导文件,综合而言,对于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首先,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通过计算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与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之间的比例系数,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其次,若双方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应根据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进行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包括:(1)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减,而没有明确约定或无法根据合同进行单独结算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2)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增减,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关于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3)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已完工工程量及其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解决对已完成工程造价的争议。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价款一经约定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调整,除非发生业主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工程量增减、建材价格变动或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工程价款的鉴定。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以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律师将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辅助解决争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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